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債權人 林瑞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軒 、 張大為 、 張燿棠 、 楊淑美 、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張馨文 、 張葆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葆綾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資料(
刑事裁定未載張葆綾有何犯罪行為,其僅為受扣押之第三人)。
㈡提出「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