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3號債權人 陳佳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小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真實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款、票據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