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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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118號債權人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 李連祖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李連祖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李連祖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
㈣債務人李連祖已殁,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不應列
為債務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