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被告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
戊○○辛○○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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