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自訴人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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