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71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參照)。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屬於違禁物,此亦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武士刀1支,經鑑驗結果,研判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列管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8月27日桃警保字第1070057129號函及函覆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足佐。是前開武士刀1支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當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