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素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素嫚於93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13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6329元高素嫚自民國95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89408元高素嫚自民國110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