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龍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0.134公克,檢驗後淨重0.12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龍於民國98年8月11日17時40分許,經警方查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1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0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