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陳千津 被告 陳天祥 上列被告陳天祥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26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