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許企聖 被告 蔡奕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