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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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傑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1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