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聲請人 任如慧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聲請人因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5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9號裁定不服,於105年5月19日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並於同日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上開抗告,業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以其抗告無理由與以裁定駁回。故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