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莊永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 胡皓荏 (住彰化縣○○鄉○○街○○號)之戶籍謄本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在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胡皓荏之父、胡皓荏之母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