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1號抗告人即原告 趙俊發 被抗告人即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代表人 黃麗君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人事行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110年度簡字第291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