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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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原告 許依芳 被告 于珊
張恩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9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