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MUHAMMADIHWANUDIN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0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3,075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