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鄭美 節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告 鄭阿猜
鄭阿粉 鄭美隨 鄭美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秀慧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鄭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許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