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達鴻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溢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成營造有限公司、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萬729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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