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14號上訴人即原告田小華
樓之2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楊念慈
樓之7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珠 訴訟代理人 毛國棟 律師被告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1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