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73號原告 黃洪尾 娘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安 、 林欣延 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850,000元×2相對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