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奕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2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5,382元之違約金及新臺幣8,000元之滯納金,及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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