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間就本院一一三年度家親聲字第六十八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所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一一三年度家親聲字第六十八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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