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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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簡字第二八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宣告緩刑二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