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世柱律師
黃偉雄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