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附表編號10至11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8、9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前於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時,即已檢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該裁定第2頁理由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已函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亦經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到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底某日某時107年3月中旬某日20時108年5月21日上午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19號編號1至9部分,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4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1日16時許108年5月24日9時許107年7、8月某日晚間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1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17時50分107年3月中旬某日某時107年3月中旬某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98、45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6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19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20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0日14時許109年4月13日13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17、5143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17、51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0號編號10至11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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