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債權人YES遠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姿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怡薽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怡薽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楊怡薽之最新戶籍謄本②李姿蓮現為YES遠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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