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6514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穎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包(編號A1,驗前純質淨重48.65公克;編號A2、A3,驗前總純質淨重47.79公克,含包裝袋參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貳拾陸包(驗前總純質淨重7.01公克,含包裝袋貳拾陸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參拾伍包(驗前總純質淨重5.02公克,含包裝袋參拾伍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二、論罪科刑:㈠按愷他命、4-甲基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
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
氧-N-乙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無視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又其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另兼衡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方20歲,尚屬年輕,有矯正可能性;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茶葉工廠擔任烘焙茶葉工作,未婚無子女,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米白色細晶體、白色細晶體共3包,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A1,驗前淨重49.15公克,純度99%,驗前純質淨重48.65公克。編號A2、A3,驗前總淨重51.95公克,純度92%,驗前總純質淨重47.79公克);及另包裝26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編號B1至B21,驗前總淨重140.03公克,純度4%,驗前總純質淨重5.60公克。編號L1至L5,驗前總淨重23.66公克,純度6%,驗前總純質淨重1.41公克);暨另包裝35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編號C1至C9,驗前總淨重26.91公克,純度4%,驗前總純質淨重1.07公克。編號D1至D8,驗前總淨重18.98公克,純度5%,驗前總純質淨重0.94公克。編號E1至E8,驗前總淨重19.92公克,純度6%,驗前總純質淨重1.19公克。編號F1至F6,驗前總淨重16.74公克,純度8%,驗前總純質淨重1.33公克。編號G1,驗前淨重2.52公克,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0.12公克。編號H1,驗前淨重3.71公克,純度3%,驗前純質淨重0.11公克。編號I1至I2,驗前總淨重6.65公克,純度4%,驗前總純質淨重0.26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至18頁),均屬違禁物,又其包裝袋,因難與其內第三級毒品析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已鑑驗耗損之第三級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扣案其餘包裝共17包(編號J1至J12、K1至K5),並未檢出毒品成分,非屬違禁物,應不予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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