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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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世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持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消費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共
積欠信用卡簽帳款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一百四十四元,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帳戶
信用狀況歷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