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慶昌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七行至第八行「(和解金額2萬元,尚有1,000元未給付完畢)」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七行至第八行「(和解金額2萬元,尚有1,000元未給付完畢)」之記載,依辯護人於107年6月22日提具之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和解清單及匯款憑證,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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