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97號聲明異議人 廖詩倩 受刑人 王錦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89號),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度執字第91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權人限於受刑人本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受刑人之配偶。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廖詩倩於聲明異議狀中自陳其為受刑人之同居人,經本院職權查詢受刑人王錦輝及聲明異議人廖詩倩之個人戶籍資料,聲明異議人廖詩倩與受刑人王錦輝間並不具婚姻關係,此有受刑人王錦輝及聲明異議人廖詩倩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廖詩倩於107年10月8日向本院聲明異議之際,並非受刑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自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人,其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