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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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甘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正杰書記官巫穎通譯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蕭甘松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蕭甘松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凌晨2時許,在苗栗縣○○鎮○○街○號3樓之6號房居所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1次。 嗣經警 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施用剩餘之如附表所示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經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蕭甘松以一施用行為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5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及以105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以105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甲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乙案)。甲、乙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7年3月22日假釋出監,至107年11月
9日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已執行論乙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㈢沒收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碎塊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725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2包,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MET)陽性反應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卷第39頁、第43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且上開2包毒品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剩餘,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
⒉未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玻璃球,業經丟棄,此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
㈣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考量其前科狀況,及構成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加重其刑,合意內容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1月;扣案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沒收銷毀;未扣案玻璃球不予沒收乙節,有審判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第85頁)。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檢察官呂秉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巫穎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扣案物│數量│重量││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3.18公克│││││驗餘淨重3.17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含袋重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