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六二二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同│有││彰││││││││││造偽│期│91│化│3│彰│1││彰│1││彰4││文造│徒│至│地│偵2│化│簡3│9│化│簡3││化3││書私│刑││檢│1│地│1││地│1││地執4││文│三│止│署││院│││院│││檢3││共書│月│││││││││││├───┼──┼────┼──┼─────┼─┼───┼────┼─┼───┼────┼───┤│恐配為│有六││彰││臺│││臺│││││嚇合恐│期月│8│化│8│中│上8││中│上8││彰2││監嚇│徒│至│地│偵1│高│5││高│5││化2││最聽取│刑││檢│7│分│易0││分│易0││地執6││高調財│一││署│5│院│2││院│2││檢││檢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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