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二年執緝字第三二一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連一│有八││彰│6│彰│││彰│││號││品制續級│期月││化│毒5│化│1││化│1││執0││危條施毒│徒│至│地│偵2│地│訴4│5│地│訴4│7│2││害例用品│刑││檢│5│院│4││院│4││9││第││28│署││││││││2│├────┼──┼────┼─┼─────┼─┼───┼────┼─┼───┼────┼──┤│毒防連二│有五││彰│6│彰│││彰│││號││品制續級│期月││化│毒5│化│1││化│1││執0││危條施毒│徒│至│地│偵2│地│訴4│5│地│訴4│7│2││害例用品│刑││檢│5│院│4││院│4││9││第││25│署││││││││2│└────┴──┴────┴─┴─────┴─┴───┴────┴─┴───┴────┴──┘┌────┬──┬────┬─┬─────┬─┬───┬────┬─┬───┬────┬──┐│毒防共二│有七││彰│4│台│││最│││號││品制同級│期年││化│2│中│上6││高│台9││執0││危條販毒│徒六││地│偵1│高│9│2│法│9│2│1││害例賣品│刑月││檢│3│分│訴2││院│上8││9││第│││署││院│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