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顥君於民國95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21,428元正未給付,(其中9,781元為本金,11,463元為利息,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顥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6,986元正未給付,其中2,760元為消費款;3,32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81元│104年5月16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2│2,760元│104年5月16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