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82號聲請人 林碩彥
鄭明郎 葉于榳 楊皓然 王麗玲 蔡坤隍 邱泰弌 鄭渝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相對人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縣長)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加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建煌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而上開規定係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之通常訴訟程序中停止執行程序,自得適用。
二、相對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09年度第10次會議決議,通過「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對人則以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審查結論(下稱原處分),審查結論略以:「一、㈠、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㈡、本案經委員投票表決(8票同意通過、4票補正後再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二、委員、其他機關及列席單位意見均經開發單位於會中說明及承諾,業經本會確認,無須再另行開會審議,請開發單位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定稿,並經委員確認後製作成定稿。…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府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六、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本院卷第49-51頁),聲請人對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卷所附訴願卷第59頁),經訴願決定駁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卷所附訴願卷第364-380頁),聲請人除對於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提起撤銷之訴,並向本院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以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其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本院卷第13頁)。查,參加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停止執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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