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聲請減刑確定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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