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8年3月9日判決確定前之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5日,98年1月6日、98年2月28日、98年3月4日先後均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