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

原告 王稜凱

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8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8,276元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63,839元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合計

332,115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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