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33號

原告 李啓源

被告 蔡旺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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