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6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

被告 王畯頤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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