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李天麒 即澎發商行

被告 李淳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16號被告李淳義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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