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告 曾京生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張登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登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健身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3717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106年7月7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7年4月30日(
107)智專三㈢05077字第10720380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7月7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至4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前揭「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8月8日經訴字第107063079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