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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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 曾吳國英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淵源曾芸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8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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