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甲○○
樓之3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復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到院,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租賃契約書影本。
3.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4.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清冊。
6.機車行照影本。
7.金融機構最近六個月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8.最新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9.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