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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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