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35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公告現值按被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一│臺南縣○○區○○段○○○○○○○號│15,000元×90.29㎡×=1,35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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