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7號
原告 李亞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玉中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萬元,應
繳裁判費68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