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7號

原告 李亞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玉中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萬元,應

繳裁判費68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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