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4號

原告永信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銘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鳳鈴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0號4樓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原告社區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向主管機關報備資料、社區規約及收取管理費及公共電費等之標準及依據,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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