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丁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馬來西亞對外貿易發展局駐台辦事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109年2月27日431,812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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