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97號聲請人 蔡本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9年6月5日105,884元B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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